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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复函
(沪价经[1999]第257号 1999年9月9日)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你局沪用财(1999)第426号《关于核定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函》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报请市政府批准,核定天然气销售价格如下:
  一、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2.10元。
  二、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1.一般用户
  实行分段定价、累进递减的方式,以每月固定日的抄表数为准,分段累计,按月结算。
  1--10000立方米,每立方米2.60元;
  10001--20000立方米,每立方米2.50元;
  20001--30000立方米,每立方米2.30元。
  2.大用量用户和锅炉用户
  基准价分别为每立方米2.30元、2.20元。市煤气销售公司可根据用户的用气量和供气要求,以基准价为基础,实行价格下浮,下浮幅度20%以内,并制定分类价格标准,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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