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农村电价高于城市部分进行平摊,逐步缩小城乡用电价格的差距,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在此基础上制定城乡各类用电统一价格。
1、1999年规范电价秩序,取消省、市(地)、县、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规定的各种价外加价。并通过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的供电所,实行城乡用电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降低管理线损,使目前农村居民生活电价平均降低到 0.70元/千瓦时左右。
2、在农村电价整改的基础上,对完成农电体制改革和农网建设与改造的县,进行城乡用电同价工作。建成一个,审批一个。
3、2000年通过农网整改,降低变线损,进一步降低农村电价,使农村居民生活电价降低到O.65元/千瓦时。在此基础上,采取适当提高城市用电价格的措施,将农村居民生活用电降到0.60元/千瓦时。
4、2001年左右在全省推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统一电价,将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的部分进行分摊,使农村电价再降低到0.53元/千瓦时左右。
5、在此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把农村各类用电价格分期平摊,逐步缩小城乡用电价格差距,最终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城乡用电同价。
六、组织实施
安徽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电管理方案,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分工。成立省农村电力“两改一同价”领导小组,省经贸委、计委、物价局、电力局、水利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由省经贸委牵头,负责制定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审批县级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协调县级供电企业改制等项工作。
(二)各市(地)、县政府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市地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审核县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检查、督促、验收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县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机构的职责是,审查本县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负责农村电力资产的移交、农村电工的考核、超编农村电工的清理等协调工作。
(三)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作为本届政府重点工作之一,狠抓落实,实行责任制管理,层层签订责任状,把各项任务及完成时间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省将根据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计划对各县进行考核。市(地)、县政府要把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负责组织本地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
(四)县经贸委、供电局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全面落实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各项工作。负责编制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测算供电所人员编制,组织对供电所人员的统一考试、考核和聘用工作。落实负责实施人员,明确各自职责,保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健康有序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