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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安徽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3、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资产为纽带,将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逐步改造为省电力公司的子公司,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实体;将趸售县供电企业,在规范代管的同时,逐步改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2001年底前基本完成。
  (二)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管理模式
  1、将全省乡镇电管站改为县供电企业的派出机构,组建供电所,统一管理乡及乡以下电网,其人、财、物由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实现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
  2、县级供电企业根据农村电力改革的需要,调整内部机构设置,抽调懂专业、会管理的人员充实到乡镇供电所从事管理工作。
  3、县及县以下农村电网资产由县级供电企业实行统一管理,城市郊区农村电网资产由城市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农网资产的产权分以下类型处理:
  ——省电力公司此次使用国家贷款改造形成的农村乡及乡以下电力资产,由省电力公司拥有产权,按照资产纽带关系,由县级供电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对未经改造的现有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由县供电企业管理。
  ——取缔任何形式的电费承包和个体转供电。对农民个人投资的公用配变和线路等资产,一律先交由县供电企业经营管理。县供电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对各级政府投资拥有产权的电网资产,结合县级供电企业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时进行处理。在国家电力公司成立后,省政府及各部门拨款或贷款投入农村电网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分两类情况处理:以拨款方式投入的,由省政府指定的投资主体享有所有者权益;以贷款方式投入的,由贷款人在还本付息后享有所有者权益。
  ——对于工业企业向农村转供电的地区,全部改为供电企业供电,其供电资产中原属于工业企业的,移交给供电企业,移交方式由工业企业与供电企业商定。
  4、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制定乡镇供电所组建方案,以及人员定编、定岗、定责指导意见。县经贸委、县供电企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供电所组建数量和人员编制.报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批准。
  5、县级供电企业对乡镇供电所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农村电费收入全额上交县级供电企业,乡镇供电所所需的管理费、维护费、工资等各项支出由县供电企业统一核拨。并建立健全乡镇供电所的财务核算、收入和费用支出审批等各项规章制度。
  6、县供电企业根据各乡镇供电所的设置情况,明确其供电营业范围,取消村及村以下的营销环节。
  7、农村用户要实行一户一表,依表用电、按表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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