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
已征税款抵扣的会计处理的通知
(沪财会[1999]97号 1999年10月8日)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9]115号)的规定,现将本市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会计处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般纳税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于1999年7月31日止尚未抵扣完毕,经税务机关批准准予抵扣1998年底前欠缴“两税”的部分,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同时,将核定冲抵人交1998年底前增值税的部分,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核定冲抵欠交1998年底前消费税的部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按上述的合计数,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