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
技术监督局、安徽省轻工业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
省供销总社关于加强巢湖流域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
用品管理的通知
(环监理[1999]50号)
巢湖流域各市、行署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商务局、轻工主管部门、供销社: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禁止在巢湖流域内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为确保
《条例》得以贯彻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巢湖流域各级轻工部门应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引导相关洗涤用品的生产企业适应市场要求,及时调整产品结构,禁止企业在巢湖流域内销售含磷洗涤用品。
2、巢湖流域各级商务、供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洗涤用品批发和零售环节的经营管理,尤其要加大对农村洗涤用品市场的管理,从2000年1月1日起,严禁在流域内批发、销售含磷洗涤用品。流域内凡经营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从现在起就要根据市场销售情况,严格控制含磷洗涤用品的进货数量,及早组织无磷洗涤用品货源,保障市场需求。
3、巢湖流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着重加强对洗涤用品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从2000年1月1日起,对违反
《条例》规定非法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4、巢湖流域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洗涤用品销售市场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有销售伪劣无磷洗涤用品的行为,应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5、巢湖流域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宣传和统一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充分宣传
《条例》、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对环境产生的危害以及禁磷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禁磷”联合执法工作。对发现的违法销售含磷洗涤用品情况应会同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对发现违法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行为及时制止,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