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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电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电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9]197号 1999年9月6日)


  接湖南电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省公司为单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湘寻(1998)司字第67号),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 现对湖南电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湖南电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 名单附后),属于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企业所得税可并入省电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在长沙缴纳。其他凡属于独立经济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湖南电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见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 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就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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