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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桃园煤矿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淮北矿业(集团)公司
桃园煤矿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9]208号 1999年9月8日)


宿州、淮北市国家税务局:
  桃园煤矿是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座落在宿州市。根据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为有利于增值税的管理和企业核算,并兼顾宿州、淮北两市的利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桃园煤矿生产销售煤炭应纳的增值税,实行在开采地按70%预征、在核算地由矿业(集团)公司按30%结算的办法。 具体采取如下方法:
  1.确定预征定额。根据淮北矿业(集团) 公司提供的桃园煤矿1999年1—7月份的煤炭销售数量及实现增值税情况,按70%比例预征计算,预征定额暂定为10.2元/吨。今后,根据煤炭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省局将适时调整预征定额。
  2.计算预征税额。桃园煤矿按当期煤炭销售数量, 依据预征定额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额,按月向宿州市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销售额”栏填列当期煤炭销售数量,“适用税率% ”栏填列吨煤预征税款定额。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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