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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凡是只保障纯居民中“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的县(市),要在9月底前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规定,切实将“三类”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在职职工和下岗职工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四、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为企业中1999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具体调整办法和标准如下:
  (一)离休人员按国家机关同类人员调整办法执行。
  (二)退休人员按以下档次进行调整:月基本养老金在400元以下(不含400元)的,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增加;400~500元(不含500元)的,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增加;500元以上的,按每人每月40元的标准增加。调整后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原基本养老金在400元以下的,增加后最高不得超过450元;400~500元的最高不得超过540元。
  (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和改革后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且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及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未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基本养老金。
  对尚未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32号文件规定将计入基本养老金的政策性补贴纳入社会统筹的区、县(市),应尽快纳入统筹范围内支付。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
  对在1999年6月30日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这次应予以一次性补发。补发办法按照省认可并下拨我市的1999年6月30日前企业上报人数及资金(其缺口部分由市财政补足),由各级社保机构进一步核实后补拨到企业。
  六、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和管理
  今年以来,国家采取了降低存贷款利率,提高出口产品退税率等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企业利润的措施,特别是国家进一步实施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和清费减负的政策,有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也为增加职工收入创造了条件。要遵循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增长脱钩,建立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的机制。企业职工工资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搞好工资标准的套改,使大部分职工,特别是低收入水平职工的工资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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