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三条
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凡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即由每人每月305元提高至396元。其中:基本生活费提高至243元,基本养老保险费提高至114元,失业保险费提高至13元,门诊医疗费提高至26元。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后,全市实行统一标准。
二、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30%。即:长沙市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156元提高到203元;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别由130元、143元、123元、147元提高到169元、186元、156元、191元。对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单位,其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但最高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努力增加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确保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并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调剂工作。
三、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具体保障标准为: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保障标准由100元提高到130元;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雨花区、开福区保障标准由130元提高到170元;其中,散居民政“双定”救济对象由150元提高到195元,集中供养的民政“双定”救济对象由160元提高到208元,市精神病院集中供养的民政“双定”救济对象由210元提高到273元。没有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县(市),要尽快建立;已经建立但没有实施的,要尽快实施,并将保障金与中央、省提高标准补助的资金一并发放到保障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