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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原属财政拨款的单位,整体转移为不属于财政供给的事业或企业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其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仍由同级财政负责保障足额到位,经费渠道不变,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二、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要发挥社会养老保险的主渠道作用
  1、全省范围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城镇各类企业都要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其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照养老统筹管理体制,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别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因养老基金亏空,支付发生困难,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解决,或由保险机构向当地财政借款,确保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正常发放。
  2、根据党和政府规定的有关政策,离休干部的统筹项目包括:离休费(四项之和及国家、省规定的津补贴)、交通费、护理费、去世后的丧葬费、抚恤金等。
  3、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收支两条线。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保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代发。不论企业缴费情况如何,社会保险机构对参保单位的离休干部的离休金,都要全额发放。
  4、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原企业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企业改制所得收入中拿出资金进行一次性投保,保证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5、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照破产时的支付标准,从其财产清算中,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10年的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发放。
  6、各类企业必须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离休干部离休金按时足额发放。对少数特困企业,没有按时足额发放离休干部离休费的,总的要求是按鄂政办发(1996)172号文件规定办理。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凡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必须尽快参加基本保险,因困难一时参加不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当地政府协调,同级财政落实,做到按时足额发放。
  三、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1、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并将情况进行通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是落实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的第一责任人,对这项工作要负总责,亲自过问,亲自抓。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把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因拖欠离休干部离休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领导的责任。今后凡是离休干部离休费不落实的单位,不得搞非生产性建设,其领导成员不得发工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单位不能评为先进。
  2、实行部门负责制。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要按政策规定积极为离休干部离休费做好有关协调和筹措资金工作;人事、劳动部门要具体负责,切实做好社会养老保险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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