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
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办发[1999]39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离休干部离休费是离休干部安度晚年的基本生活保障。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落实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政策。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老干部方针、政策,采取积极措施,为解决好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老干部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部分贫困地区和特困企业以及少数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不能按时足额发放。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的有关政策精神,确保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总的要求是: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政策规定,坚持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特事特办、优先安排、保证按时足额发放的原则,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离休干部的离休费预算款项;各单位在工资发放上,要优先安排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实行分类保障,分级负责。建立财政、单位供给和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保障体系。
一、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财政和单位保障供给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同级财政按照各单位离休干部人数和现有政策规定标准,并考虑当年增资因素,每年年初作出预算安排,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2、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从财政拨付的离休经费中给予保障,差额部分单位收入补足。如果单位收入发生变化,难以保证离休人员离休费足额到位,同级财政给予补助,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分两种情况保障:第一,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10条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社会保险机构保障。第二,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负责保障,确有困难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保证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