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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助力车管理办法[失效]

  本市五县及外地牌证的助力车不得迁入本市市区。
  第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助力车每两年检验一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助力车,不得上路行驶。凡尾气排放超过《南京市汽油机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必须安装尾气净化装置。
  第九条 助力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6周岁;
  (二)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助力车驾驶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审验,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人员不得驾驶助力车。
  第十条 助力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右边行驶。
  第十一条 县挂市区号牌的助力车,可以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悬挂本市五县及外地号牌的助力车不得在本市市区道路上行驶。
  过境的助力车必须按照指定路线行驶。
  第十二条 助力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
  (一)携带准驾证和行驶证;
  (二)醉酒后不得驾车;
  (三)行驶速度不准超过15公里/小时,不得与其他车辆争道抢行;
  (四)不得在市区禁鸣区域内鸣号;
  (五)不得驾驶制动器失灵的助力车;
  (六)不得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七)夜间行驶应当使用夜行灯;
  (八)须在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
  (九)不得载人;
  (十)载物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0厘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过出车把,长度不得超出车身。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营业执照或超越经营范围销售助力车。
  擅自销售助力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助力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助力车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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