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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助力车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将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助力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1日)废止

南京市助力车管理办法
(宁政发[1999]20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助力车的管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维护城市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助力车包括汽油机助力车和电动机助力车两类。
  汽油机助力车是指发动机排量不大于36毫升,设计时速不超过24公里,并具备脚踏驱动功能的两轮车。
  电动机助力车是指设计时速不超过24公里,并具备脚踏驱动功能的两轮车。
  第三条 本市对助力车发展实行总量控制,不再新增市区汽油机助力车号牌。
  已申领本市市区号牌的汽油机助力车,可以更新为符合《南京市汽油机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汽油机或者电动机助力车。
  第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具体负责助力车交通管理工作。
  工商、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助力车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助力车号牌分为市区、五县二类。市区号牌应当标明“南京”字样;五县号牌应当分别标明“江宁”、“江浦”、“六合”、“溧水”、“高淳”字样。
  助力车号牌应当固定安装在车身前后明显位置。
  第六条 助力车须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号牌、行驶证,方可上路行驶。
  助力车驾驶员须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准驾证,方可驾驶助力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转借、涂改或伪造助力车号牌、行驶证和准驾证。
  第七条 需要办理助力车更新、过户、补领牌证,迁出等手续的,应当向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车主身份证明、交易市场交易单等有效凭证,经检验合格后,予以办理。
  助力车发动机、车架、颜色未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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