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小学、初中杂费和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
(穗价[1999]181号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教委直属各学校:
为了加强教育收费管理,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执行义务教育等三个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计[1997]6号)和《关于调整我省非义务教育阶段高(职)中基准学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9]229号),经报市政府批准,对我市小学、初中杂费,普通高(职)中学费标准作适当的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广州市(市区)小学、初中杂费,普通高(职)中学费,具体标准(略)
二、县级市可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参照广州市区的收费标准,自行制定本市的收费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
三、学校代收费的项目及收费标准仍按穗教计(1997)17号文执行。
四、应收费及代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严禁使用其他票据。学校收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各校必须加强对收费的财务管理和票据管理。
五、对家庭经济困难(特殊困难)的学生应认真地做好减收或免收学(杂)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