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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

  个人将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全部收益归卖方所有,买方减半交纳契税,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暂按成交价的1%交纳。
  (二十)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在一年内又购进自用普通住房,新购住房支付款金额高于售房金额的,全额退还已交纳的所得收益,交纳印花税和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并以新购住房支付款与售房款的差额为基数减半交纳契税;所购住房支付金额等于或低于售房金额的,按实际支付购房款占售房款的比例退还已交纳的所得收益,以新购住房支付款为基数,交纳印花税和交易手续费,减半交纳契税。
  (二十一) 凡城镇职工或居民承租的产权明晰、无房屋租赁纠纷的公有住房,经产权单位同意,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使用权允许有偿转让、转租。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房屋所有权人、该户房屋共用人(含共厅、共厨、共厕等)及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平均住房标准的职工或居民,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成交后,其转让收入的分配比例由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租,住房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到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缴纳有关费用,领取《房屋租赁证》。
  (二十二)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要加快房改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创造必要条件。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实行“一站式”服务,简化办事程序和手续,为居民提供便捷的服务。规范发展房地产中介市场,凡从事房地产信息、咨询、评估、代理或有偿服务活动的人员、机构,必须通过培训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和资格等级证书后,方可上岗开展业务。
  五、进一步加大金融对住房消费的支持,扩大住房信贷规模,提高居民购房能力
  (二十三) 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认真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今年内,省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住房公积金交缴率由单位和个人各5%提高到各6%左右,2000年提高到各8%左右,2002年达到各10%左右。从下半年起,除已经过批准,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继续给予政策性住房贷款支持外,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不对建房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十四) 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积极开展组合贷款业务,适当放宽首次付款限额,适当提高贷款最高限额,还款期可延长到20年。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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