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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

  (十六) 强制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地块)招标投标制度。各市政府要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年度住宅建设计划,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地块),并提出项目清单,向社会公布,公开进行招投标,使有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方式取得开发项目(地块)。从2000年起,未经过公开招投标的开发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发建设手续。
  (十七) 减免征收普通住宅(含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现住公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含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房屋买卖、房地产交换、房屋典当、赠与、继承)由3%下调到1%。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取消交易手续费。
  (十八) 各市、县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年内都要全部开放。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现住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即可上市交易。凡房改以来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含建制镇、独立工矿区,下同)职工或居民按所在市、县房改政策购买获得全部产权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除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上市的外,均可上市买卖、租赁、抵押、典当、继承、赠与、交换。
  (十九)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时,卖方缴纳所得收益。住房面积标准内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即低于或等于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部分免收;高于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不超过1000元部分,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出售人;成交价高于经济适用住房1000元以上部分,50%缴纳所得收益,50%归出售人。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净收益是指从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中,扣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和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收益。买方减半交纳契税,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暂按成交价的1%交纳。买卖双方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交纳0.5‰的印花税和0.5%的交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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