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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

  (十一) 住宅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经济适用住房执行零税率,其它住房今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项目减半征收,明年暂停征收。
  (十二) 加快消化空置商品房。消化空置商品房要以消化空置一年以上的为主,以消化商品住宅为重点,落实到每个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和贷款银行。各市务于今年10月1日前将消化空置房计划报省建设厅,并且每季度报告一次消化情况。要以城市为重点,研究市场需求,分析供求关系,保持住宅建设适度规模。对空置房多的城市和开发企业要严格控制批租土地。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销售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含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以及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降价销售滞销商品住宅还贷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可减免其逾期贷款罚息。各市可对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学生公寓以及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限价销售的滞销商品住宅,在土地出让金、投资方向调节税和配套费等方面给予照顾。
  (十三) 推行拆迁货币化安置。房屋拆迁货币安置面积,原则上按拆除房屋面积计算,其价格按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一次支付给住房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选购房屋。拆迁公有住房的货币化安置要与房改同步进行。
  (十四) 积极启动民间投资,吸纳社会资金建设居民住房。从现在到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过渡时期,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节约用地的前提下,鼓励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文化团体、卫生机构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继续有组织规范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成的住房必须实行有偿分配,原则上只售不租(不能分割、封闭管理及周转住房除外),个人出资达到届时房改成本价的,给予确定全部产权。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学生公寓,学生公寓建设享受省规定的学校教师住宅建设的优惠政策。
  (十五) 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来源有以下几种:腾退的并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或购买的廉租住房;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滞销商品住宅;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开发建设廉租住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给予比经济适用住房更为优惠的政策,予以扶持。廉租住房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实行申请、审批及腾退制度。
  四、规范房地产一级市场,开放房地产二、三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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