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加大租金调整力度。从明年1月1日起,全省公有住房指导价平均租金要达到占家庭平均工资的8%以上,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达到2.00~2.50元。有条件的城市,对公有住房允许按照地段、结构等情况实行差别租金。租住公房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一律实行成本租金。通过提高租金,缩小租售比价,促进公房出售。
三、调整相关政策,降低住宅造价,加快住宅建设,满足不同居民的住房需求
(七) 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购买市场价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微利价经济适用住房。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由物价部门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最低收入家庭租住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暂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
(八) 从规划、设计入手,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认真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基础设施建设与住宅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强制使用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印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全面推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为居民提供使用功能齐全、配套设施完善、工程质量好的放心房。
(九) 清理整顿建设收费项目和标准,合理核定住宅成本构成。行政事业性收费只能按全国人大、国务院、省人大、省政府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委、财政部以及省财政、省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明令取消停止征收的项目有:商业网点费、中小学教师建房补助费、电力增容费和用电权费。大力整顿房地产拆迁收费,再建拆除原面积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增容费、煤气增容费、电贴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按照核定重复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的原则,对现行收费进行整顿。城市政府应将收取的存量用地土地出让金,重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人防建设收费,对住房开发建设,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要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但因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同步配套建设,而必须异地建设收费的,异地建设许可条件和收费标准要从严核定。学校、幼儿园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建设费用,不能摊入住宅建设成本,而应由教育等其它经费或者通过社会投资办学方式解决。
(十) 实行收费许可证和交费卡制度。收费单位必须持有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明确载明每项收费的文件依据、计征基数、征收比例,收费后记入交费卡。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时查处乱收费和多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