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厅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住宅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
(辽建发[1999]117号 1999年9月6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精神,有效地拉动消费和投资需求,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住宅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基本思路和目标
(一) 基本思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精神,不失时机地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加大租金调整力度,调整住宅建设相关政策,减轻税费负担,发展房地产金融,积极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规范房地产一级市场,开放房地产二、三级市场,降低住房造价和售价,扩大居民住房消费,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拉动经济增长。
(二) 住宅建设发展目标:1998年至2002年,全省住宅建设计划投资854亿元,竣工住宅820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投资548亿元,竣工经济适用住房6560万平方米。1999年住宅建设计划投资179亿元,竣工住宅160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计划投资109亿元,竣工经济适用住房1280万平方米。2000年住宅建设计划投资183亿元,竣工住宅170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投资112亿元,竣工经济适用住房1360万平方米。2001年、2002年,每年计划投资165亿元,竣工住宅165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投资109亿元,竣工经济适用住房1320万平方米。
二、不失时机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三) 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辽政发(1999)1号)要求,各市必须于10月1日前出台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停止住房无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已出台方案的市,要尽快实际操作运行。
(四) 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在实行购房一次性补贴办法时,一次性补贴未领足额的,可以在以后的工作年限内分期发放。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无论采取按月补贴或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办法,购买住房时,均不受参加工作年限的限制。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实行多种形式的住房分配货币化。
(五) 积极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城镇现有成套公房(包括单位自管房,尤其是职工工作单位与住房产权单位不一致的住房)除不宜出售的外,都应向自愿购房的现住户出售。各市要以市政府名义向全市公布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范围,并对不宜出售公房的住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调换公房办法予以解决。产权有争议的住房,可以由住户先购买,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售房款按规定比例留足维修基金后予以封存,待原产权关系澄清后再处理售房款。尚未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今明两年内,允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届时房改成本价出售给职工。允许继续采取购房预定金办法出售现有公房。至2000年底仍可执行1999年的公房出售政策。现有公房出售率较低的城市,在调整公房出售成本价时,可在不低于已购公房户负担额的前提下,对住房地段、结构、楼层和朝向等因素作适当放宽调整。对购房折扣政策,在保证2000年末基本取消的前提下,允许作适当调整,促进居民购买现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