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交通厅、工商行政管
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
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
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皖价经费[1999]292号 1999年9月27日)
各市、地物价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交通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5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本省范围内不同所有制或不同隶属关系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从事联运经营活动,以及代办相关服务的运输代理行为和货物延伸服务(以下简称联运代理人),都应纳入当地联运市场管理范畴。联运代理服务,是一种经纪行为,从事联运代理的执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经营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的,不得从事经纪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安徽省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依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二、联运经营必须具有与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资金、仓储能力、换装设备以及必要的运输工具和安全设施。
三、申请联运经营须经市、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初审后,向省经贸委联合运输办公室申报审查经营资格和业务范围(中央和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经贸委联合运输办公室申报),审核后,并符合《
安徽省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或经营范围变更。
四、联运代理人使用全国统一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和代理服务业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必须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或领购。
五、规范联运代理人收费行为。联运代理人从事与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内容相同业务的,按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皖价费字[1998]94号)规定执行。其它联运货物代理业务收费,在新规定出台前暂按省物价局皖价费字(1993)82号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