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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管质量考核及1999年交叉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管质量
考核及1999年交叉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征[1999]34号 1999年9月13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管质量考核及1999年交叉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迎接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交叉抽查,各县(市、区)局应在9月30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文件精神对所属征收单位1999年1至6月份的登记率、申报率和入库率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考核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各地(市)局应于10月10日前组织专门力量选择两个征收单位(直属分局、外税分局、区局或县(市)城关分局)检查其1999年1至6月份的登记率、申报率和入库率,并于10月12日前将检查情况的总结材料、《征管质量考核表》(修订表)中的“三率”部分和《征管质量考核表附表》一并报送省局征管处。
  二、今年6月21日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征[1999]21号)第二条“关于考核指标的说明”中第(一)点登记率公式中“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第(四)点“滞纳金加收率”和第(八)点结案率公式中“查明办结的案件件数”的说明口径均改按国税函[1999]577号文中“考核指标的口径说明”为准。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考核指标的口径说明”补充修订阅地税征[1999]21号文所附的《征管质量考核表》(表样附后)。
  三、我省对征管质量考核仍实行十率百分制考核评分,各地(市)局应于1999年11月前组织对所属县(市、区)局征管质量十率情况考核,考核面(被抽查的直接征收单位占全部直接征收单位的比例)应不少于40%,以迎接省局在全省范围内的交叉抽查。
  四、我省重点税源户为上一年度应纳税款总额1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管质量考核及1999年交叉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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