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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肥西县山南医院中心药库调拨药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肥西县山南医院中心药库调
拨药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9]226号 1999年10月13日)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肥西县山南医院中心药库调拨药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1999]165号)收悉。
  肥西县山南医院中心药库是山南医院的内设机构,其将药品批发给独立核算的乡镇卫生院和个体行医者,属于销售货物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肥西县山南医院中心药库批发药品给独立核算的乡镇卫生院和个体行医者,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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