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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开发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办法

  五、土地管理
  (一)红寺堡开发区的区域界限,由自治区责成红寺堡区域界限勘定工作小组负责察勘,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域界限随后相机勘定。
  (二)红寺堡开发区移民人均用地面积为2亩。其中,庭院经济用地每户1.1亩(抵顶承包耕地);宅基地每户0.4亩。
  (三)红寺堡开发区管委会要与移民签订土地使用承包合同,依法核发宅基地使用证。
  (四)严禁在开发区内乱采乱挖,开办砖、沙、石料场。对已圈地建房或新建坟地的,要全部拆除和迁出,并恢复原有地貌。
  (五)红寺堡开发区内的土地由红寺堡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开发区各类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都要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严禁买卖、非法转让和荒置。凡在开发区申请进行各类种、养业用地以及其它经营性用地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产业规划和发展要求以及自治区扶贫扬黄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制定的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审批或报批。
  六、移民管理
  (一)红寺堡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移民开发工作的进程和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关组织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设立必要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基层管理组织。
  根据目前红寺堡开发区治安管理现状,首先设立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开发区公安分局。
  (二)搞好开发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在移民搬迁和安置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工作、生产和生活的人员,要依法严惩。
  (三)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开发区要建立严格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坚决遏制人口超计划增长。迁入红寺堡开发区的移民执行灌区的计划生育政策。
  (四)开发区管委会要有计划地对移民进行培训教育。培训教育的主要项目是:开展扫盲工作,提高移民的文化素质;组织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提高移民的思想觉悟;组织农业科技知识讲座,提高移民的科学种田水平,实现农业生产方式由雨养农业向灌溉农业的转变。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移民的整体素质,造就有觉悟、有文化、懂科学、守纪律的新农民。
  (五)红寺堡开发区的农业科技人员、教师及医务人员,原则上由迁出县按移民人数比例选派(待开发区形成规模后,根据本人的意见决定去留。回原派出县的由派出县负责安排,留开发区的由管委会统一纳入人事管理序列),不足部分由管委会与有关部门协商选调或招聘。
  七、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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