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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开发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办法

  (三)移民条件:一是具有宁夏长住户口、户主智力健全、有一定劳动能力和艰苦创业精神;二是人均旱作耕地不足4亩,或本地降水稀少、人畜饮水困难、交通不便,人均年收入500元以下;三是积极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满足以上三项条件的农户方可迁入红寺堡开发区。独生子女户和双结扎户应优先考虑。整村迁移的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四)移民搬迁要结合落实自治区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的规划来进行,凡已确定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的村庄,要整村搬迁。其它需要搬迁的散户,按照移民条件,实行自愿报名,村委会初审,乡政府审查。不论整村搬迁还是散户搬迁都要由迁出县移民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报自治区扶贫扬黄灌溉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移民名单确定后要张榜公布,以接受群众监督,提高移民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移民中不符合条件的,尤其是非宁夏籍的外来户,红寺堡开发区管委会不得接收安置;已经迁入的要坚决清退。
  (五)移民安置坚持小集中、大分散的原则,不搞一县建一乡、一乡建一村、一村建一点的模式,以村为单位插花组建大行政村。
  (六)移民迁入开发区后,当年建立临时户口;第二年户口要正式迁入开发区;第三年迁出地收回原承包地。移民返回原籍的,开发区要及时注销户口,收回承包地和各项补助款。
  (七)在移民安置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的作用,成建制地组织民兵预备役参加红寺堡移民开发区建设。要把开发区的建设与民兵预备役建设结合起来,按照国家双拥模范县的标准,把红寺堡开发区建成双拥模范区。
  (八)切实加强红寺堡开发区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移民开发。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要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各迁出县、开发区管委会和建设单位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集中力量,保质保量地完成移民搬迁任务。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把质量关,按设计标准科学施工、严格验收,坚决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努力把红寺堡开发区建成节水灌溉的高效农业示范区。要强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检查审计制度,对开发建设资金和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经常进行检查审计,发现问题要坚决查处。对移民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集镇建设
  (一)要把开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纳入全区发展规划,给予重点扶持。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把红寺堡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列入对口扶贫计划,帮助其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环保等社会事业。要求全区实施的建设项目一律要覆盖到红寺堡开发区并在投资上给予倾斜。
  (二)红寺堡开发区要以公路干道为轴线,按现代城镇建设发展的要求,高起点,高标准地规划、建设若干个中心集镇,确保“五通”(通路、通电、通邮、通电话、通广播电视)并在中心集镇大力发展为农村经济服务的社会化中介组织,以及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商贸流通等基础设施,使之成为联结城市、辐射乡村的经济枢纽,成为工业发展、商品流通、科技推广、信息传递、文明传播的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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