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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30%。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规定,我省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已作过调整,按照国办发(1999)69号《通知》要求,应在这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中相应冲减。调整冲减后的失业保险金新标准统一按提高后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按原标准发放的,要将失业保险金的差额部分及时补发给失业人员。对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所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要比照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新标准的50%计发。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地要认真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市地统筹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力度,增强基金支撑能力,确保失业人员按新标准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及其基本生活保障费标准,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向中心拨付失业保险基金,不得无故拖拨、欠拨、少拨。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国有企业,要边清欠边划拨。暂时确实无力缴纳的,要制订出分期缴款计划,逐步补缴。同时,各地要切实做好进中心下岗职工的参保缴费工作,并对其参保缴费情况予以单列统计。
  三、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已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镇,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同时要注意做好保障标准提高后扩大保障面的工作,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
  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省财政将根据各地1999年6月份的实有保障对象人数及实际保障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对1999年6月30日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等条件,并已办理或确认了正式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增加养老金。
  1、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的调整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大体相当,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增加养老金。
  2、企业退休人员,按其工龄长短与其养老金水平确定养老金增加额度。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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