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
关于做好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1999〕57号)
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拟定的《关于做好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请各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9月15日前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把应发的钱发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手中,并力争提前。有关落实情况请随时上报,并务于9月15日前将全面落实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报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关于做好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按照略高于失业保险金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90元、220元、240元、260元、290元的,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含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按155元、180元、195元、210元、235元执行。对1999年6月底前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下岗职工,从7月1日起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在签订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要加强中心为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工作,缴费标准相应提高30%,具体数额由各市地自行确定。今年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所需资金,市地属及其以下国有企业,在坚持地方解决的同时,省财政给予补助。省属国有企业,属于财政承担的部分由省财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