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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复函
(沪价经[1999]第290号 1999年10月13日)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你局沪市政计(1999)756号《关于要求调整排水费价格的函》收悉。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对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的决定,为加强本市水污染的治理,适当弥补苏州河综合整治和排水系统运行成本。经市政府批准,同意调整本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简称排水费),具体如下:
  一、排水费调整标准见附表。
  二、市自来水公司管网到达的深井水用户也按附表收费标准执行。
  三、执行日期
  自1999年11月份起水表抄见数(即11月份水费账单)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四、1999年排水费调价收入的分配由市建委统筹安排。
  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附件:

排水设施使用费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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