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照保护价收购范围和收购价格政策敞开收购粮食,并严格执行顺价销售的政策。为努力扩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销售市场份额,粮食购销企业必须严格按《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赣府发(1998)36号)规定核算粮食进价成本。根据当前粮食购进价格低的实际情况,原粮购进价原则上应按库存粮购进价加权平均计算,以利库存高价位粮食也能逐步顺价销售。对实行顺价销售比较困难的粮食品种,其原粮购进价也可按当年购进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对将定购价调整到保护价水平的粮食品种,其原粮购进价也可按保护价水平计算进价成本。无论采取哪一种计价方法,都要将企业负担的当期费用(含利息)全部摊入当期合理费用,以保证企业足额支付当期贷款利息和补偿已发生的当期其他费用,具体按《江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粮食批发价格作价办法的通知》(赣价农字(1998)36号)执行。各粮食企业要建立行之有效的销售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职工促销的积极性。企业领导要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科学决策,搞好经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粮食购销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资金使用范围,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要下大力气清收欠款和各种不合理占用资金,不断提高资金管理水平。要切实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广泛推行费用定额管理和“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各项费用开支。要重点加强对办公经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项目的管理。粮食亏损企业不准购置小汽车、移动电话和高档办公用品,不得发放奖金和装修办公场所。所有粮食企业均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报销或变相列支费用。要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有关粮食财务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如实反映企业盈亏状况。
三、农业发展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要加强对粮食企业资金监管,搞好资金供应
农业发展银行要在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粮食企业不发生新的挤占挪用的前提下,及时保证粮食购销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开展正常购销活动的资金需要。对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要按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收购费用核定贷款,并根据有关规定和“以销定贷”的原则,按照实际收购进度及时发放贷款。对企业顺价销售粮食回笼的货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分解到各专户,并给粮食购销企业留有必要的费用开支资金,以充分调动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和促销粮食的积极性。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要执行当期利率。农业发展银行各基层行要切实加强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和银企联系,努力改进服务和监督方法。要防止将粮食出库报告制度搞成销售审批制度,及时纠正对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实行逐笔审批的做法。严禁信贷专管员在粮食仓库上锁、贴封条等不当行为。有关商业银行要对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安排必要的信贷资金。对管理水平较好、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的企业要保证资金供应;对一时效益不好但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处理陈化粮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