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立劳动预备制度专项经费。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其资金来源主要从下列渠道解决:
1、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训练补助费和再就业补助费。
2、从当地政府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3、参加培训的劳动预备人员应按标准缴纳培训学杂费。根据劳动部的要求,缴费标准比照技工学校收费标准,或参照湖南省物价局(1998)湘价费字第199号文件执行。
4、向用人单位合理收取培训费。此项费用可在用人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三)劳动预备制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原则上实行免试入学。学员经过劳动预备制基础文化学习后,可根据自身条件和社会需求确定参加不同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对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在报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者,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可发给技工学校或职业学校学历证书,并可优先参加高级工培训。对经过职业培训,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录用后,应按其达到的技术等级核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四)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的生产实习基地,享受国家对职业教育机构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在税收、资金、能源、场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五)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比较好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培训中心等定点培训机构,经当地政府确定,可给予一定的培训经费补贴。
(六)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由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优先推荐就业。
五、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宣传发动。每年9月初抓住初、高中毕业生升学之际,重点做好对学生和家长的宣传,同时也要面向学校、企业及区、街、居委会进行持久深入的宣传,使全社会了解、关心和支持劳动预备制工作。突出宣传劳动预备制度的内容、参加培训的方法、专业设置以及就业准入制度。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的基础上,劳动、教育、计划等部门认真配合做好劳动预备制人员和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调查摸底工作,在此基础上由劳动行政部门制订指导性的培训计划,并确定定点培训机构。
(二)组织报名,登记注册。9月中旬,劳动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各定点培训机构将招生简章发送到街道(乡镇)劳动管理站。各初、高中学校负责通知未升学的毕业生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管理站进行劳动预备制登记。劳动管理站为劳动预备制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和职业指导。10月中旬,各培训机构在市区、县(市)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统一设立招生点,开展首次招生工作,接受劳动预备制人员报名,并办理注册手续。今后,劳动预备制培训原则上实行春、秋两季招生制度,也可根据市场需要随招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