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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主要内容与方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主要内容必须包括:职业技能训练、专业理论学习以及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在突出实习操作训练的同时,各定点培训机构还必须对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指导和法律知识教育。
  各类定点培训机构必须组织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生产实习,亦可组织开展勤工俭学,或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对劳动预备制人员的培训,可以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的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全日制为主。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限。对劳动预备制人员的培训,可根据学员文化基础和所选专业确定培训期限。初中毕业生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期限为1年;参加初级技能培训,期限为2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期限为3年。高中毕业生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期限为6个月;参加初级技能培训,期限为6个月至1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期限为1年半至2年;参加高级技能培训或进入高职院校学习,期限为3年。特殊职业人员的培训期限,根据行业和企业的要求,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可适当延长或缩减。
  三、严格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一)所有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必须在定点培训机构统一组织下,申报参加由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举办的职业技能鉴定。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特殊行业,在取得职业培训学校毕业证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对培训期满的劳动预备制人员,属非技术性工种的,由培训机构按照岗位标准规范进行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属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及技术性工种的,由培训机构组织,向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参加相应等级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对经过特种作业专门培训的人员,由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的政策措施
  (一)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或学习期满,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其中从事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对未经过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或虽经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但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对违反规定介绍、招收、录用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其改正,并按每办理1人处以300元罚款。要求用人单位对未经培训学习的人员参加相应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限期取得毕业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所需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允许先招收再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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