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长沙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预备制度,是国家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培养劳动后备军,促进青年劳动者就业而建立和推行的一项新型培训就业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9)60号文件批转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决定从1999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为了加快这一全新的培训就业制度在我市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范围与对象
(一)从1999年起,在全市城镇普遍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即所有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都必须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
(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统称劳动预备制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也可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准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新生劳动力,也应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二、大力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与教育
(一)实行定点培训。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有计划、有组织地承担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任务。劳动、教育行政部门将定期对各类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等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估,在此基础上,由劳动行政部门从技工学校、职业学校、高职院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社会力量兴办的培训机构中,确定一批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点。经评估认定的培训机构,方可承担劳动预备制人员的培训、教育任务。
劳动预备制人员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在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按照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结合自身实际设置培训专业(工种),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课程和教材必须按照产教结合的原则,突出职业教育特色,增强专业适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