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所辖供电营业区域内的低压电网的规划、建设改造,运行、检修和维护管理工作。
(二)负责所辖供电营业区域内的用户业扩、报装、装表接电和计量装置的安装和维护管理工作。
(三)负责电力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负责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四)严格执行国家的电价政策,搞好电费回收和线损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开展优质服务。
四、人员管理
(一)乡镇电管站改制为供电营业所后,人员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由供电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进行定编、定岗、定责。
(二)各县、区供电企业要按照定编标准,对供电营业所人员实行聘用制,原则上应优先从原电管站人员或优秀的农村电工中通过统一培训,统一考试,择优聘用。聘用后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要坚决杜绝人员聘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三)各县、区供电企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向供电营业所派出供电企业正式职工承担技术、生产、营业等项工作。
(四)供电营业所聘任人员为合同制职工,按电力企业内部审批程序进行,劳动报酬由各县、区供电企业支付,享受劳动聘用人员的相关福利待遇。
(五)解聘的原乡镇电管站人员,由各接管单位负责善后处理工作。由各电管站根据《
劳动法》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五、财物管理
(一)改制后,县、区供电企业对供电营业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供电营业所不再设立财务机构,所收电费全额上交县供电企业,所需费用支出由县供电企业统一核拨。
(二)改制期间供电营业所业务及其它收入全额上交县、区农电总站,可实行“分所建账,专款专用,各所之间互不平调,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三)改制中,原属各乡镇电管站的财、物无偿划拨给接管供电企业。各县、区供电企业要按规定进行资产接收,所有接收的资产必须造册登记。
六、农村集体电力资产
(一)乡镇及乡镇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交由县供电企业管理,双方签订资产协议书,供电企业必须接收,并承担其维护管理责任,通过降低电价作为对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所有权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