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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西安市乡镇电管站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西安市乡镇
电管站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1999]144号)


  市经委《关于西安市乡镇电管站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10月9日

关于西安市乡镇电管站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理顺县级供电企业与乡镇电管站的关系,实现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价格,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和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和《印发<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乡镇电管站体制改革是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重大措施,对开拓农村市场,解决农民生活用能,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乡镇电管站的管理体制改革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电力为农民生活、农业生产、农村经济服务为宗旨,以减轻农民负担为核心,以接管农村乡镇电管站为县级供电企业派出机构,各县、区供电企业直供到户,减少管理层次为手段,实现农村用电“五统一”和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为目标,促进我市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二、机构设置
  (一)将乡镇电管站接管为县区供电企业直接管理的派出机构——供电营业所,由各县、区供电企业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乡镇电管站改制后的名称为“××供电分局(或电力局)××供电营业所”。
  (二)供电营业所原则上按乡镇区域设立。各供电营业所的管理营业区域为所在的乡镇行政区域。
  (三)改制期间各供电所由原县区农电总站管理,改制完成,各供电营业所交由各县、区供电企业内设机构具体管理和领导。
  (四)供电营业所可分设设备和营业两个班组及若干具体岗位进行管理。
  三、供电营业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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