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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1999]133号 1999年10月11日)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1999]1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步骤。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该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地税机关内部监督、制约,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税收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地税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将起到重大作用;对于及时解决税收争议,化解矛盾,密切地税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从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严格依法治税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贯彻好这部重要法律。行政复议职责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行使领导权、指导权和监督权的具体体现,是法定的职责。《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对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要追究该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此,各级地税部门领导,要有清醒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认真承担起本单位行政复议的责任。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与做好本部门的工作紧密的结合起来,周密部署,合理安排,以《行政复议法》实施为契机,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认真做好全省地税系统行政复议工作,把依法治税工作推上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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