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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
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
(皖国税发[1999]197号 1999年10月27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9]18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应当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统一代码证书及其他合法证件; 
  (二)扣缴义务人的银行账号证明(或单独设立扣缴税款账号);
  (三)市、地国家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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