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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民防工程使用费收费范围和拆除补偿费标准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民防
工程使用费收费范围和拆除补偿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房[1999]305号、沪财综[1999]50号 1999年10月27日)


市民防办:
  你办沪民防[1999]112号《关于调整本市民防工程使用费范围和拆除补偿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民防工程使用费收费范围和拆除补偿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民防工程使用费范围
  1.属单位投资建造的已投入使用和新开发使用的民防工程,不再收取使用费。投资者或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并接受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的监督检查。
  2.公用的民防工程开发使用的,仍按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1995]第118号文标准收取使用费。但居住区内用于社区服务的公益性、非盈利的民防工程由,使用单位提出,免收民防工程使用费。
  二、拆除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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