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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中型水电站(含界河)库区维护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中型水电站
(含界河)库区维护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9]95号 1999年9月9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大中型水电站库区移民后期生产扶持和库区维护工作,加强对库区维护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库区稳定,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原电力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原电力部、财政部《关于从水电站发电成本中提取库区维护基金的通知》((81)电财字第56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1998]7号)精神,结合我省水电站及库区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两金”使用的范围和对象
  “两金”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水电站发电成本中提取,主要用于扶持库区移民发展生产和解决库区遗留问题的专项基金(含水库淹没处理阶段补偿补助资金在银行的存款利息转入的部分),其中,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共提取10年,提取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库区维护基金从电站发电之日起按上网电量0.001元/千瓦时计提。
  (一)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是用于扶持库区移民发展生产的专项资金,其使用范围为:
  1、重点扶持移民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使移民通过扶持和自力更生,逐步建成人均0.5-1亩稳产高产基本农田;
  2、与移民搬迁安置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人畜饮水、提灌、输变电设施、道路、桥梁、移民学校、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
  3、库区及移民区的科技扶持,包括对移民的技术培训、职业教育以及科技成果在库区及移民区的转化、推广和应用等;
  4、库区及移民区社会服务化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5、移民危房及库岸稳定处理等。
  (二)库区维护基金是用于水库维护和解决库区遗留问题的专项资金,其主要使用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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