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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185号 1999年9月16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本管理办法,做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摸清企业所得税缴入中央金库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底数,并及时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税务登记工作。
  二、上述类型的企业单位有关涉及弥补亏损、财产损失、总机构管理费等税前扣除项目的申请审批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现行的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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