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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9]72号 1999年9月23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5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享受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商品房、其它固定资产及装饰装修项目。
  二、根据规定,享受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是指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实行完成的投资额,因此,纳税人应对1999年实际完成发生时间进行正确划分。对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或难以准确划分1999年上半年与下半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方法进行核定:对1999年内尚未竣工的项目,年度终了后,按1999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2×(规定税率+规定税率÷2)进行结算。对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内竣工的项目,其1999年内完成的投资额,根据1999年度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竣工的月份×[规定的税率×6+规定税率×(竣工月份-6)÷2]进行清算。
  三、对本市房地产公司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销售的商品房,符合本市存量商品房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规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对不属存量商品房而应征各房产,根据本市对商品房规定的适用税率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对1999年年底前尚未竣工的项目,其在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的计划投资额已按规定税率预缴而多缴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年终结算时一并退还。
  五、对原经市局批准个案照顾的项目,由于政策变化,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降低税率项目。
  原经批准降低税率项目,仍按市局确定的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但如果按市局原确定的减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大于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的税额,则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额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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