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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干意见
(沪公积金法[1999]第59号)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为了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发挥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促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提高职工住房自住能力方面的作用,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及《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干意见如下:
  一、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凡申请贷款前累计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且连续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的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其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能用于购房贷款的首期付款。
  三、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一贷二”的原则,即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为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一倍。但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最高限额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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