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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转报社会事业发展费减免请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转报社会事业发展费减免请示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1999]47号 1999年10月14日)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福州、漳州、龙岩、莆田市地税局及省地税局直属分局转报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外贸企业要求减免社会事业发展费的请示,省局分别以闽地税政三[1999]37号、38号、40号文件转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省政府办公厅于1999年9月29日批复:“省委、省政府已确定的社会事业重点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已超过今明两年所能组织的省级社会事业发展费收入。为不影响社会事业发展,增加省级财政支出压力,目前暂不考虑减免社会事业发展费事宜。请你局根据省政府第17号省长令、闽政办[1999]函46号文和省政府领导上述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社会事业发展费征收工作。”根据批复精神,请各级地税部门暂停转报社会事业发展费减免,并切实做好今年社会事业发展费的征收工作,完成并争取超额完成省局下达的征收任务,为发展我省社会事业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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