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业企业
制售安装铁塔、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9]158号)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本市工业企业生产销售钢结构件产品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业务,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对铁塔、护栏、隔离栅的征税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上述两个文件中所称的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铁塔、护栏、隔离栅,是指工业企业跨省市销售安装铁塔、护栏、隔离栅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