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密切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由储蓄机构代扣代缴的方法,大量的工作量都集中在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在税收征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基层局和储蓄机构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各基层局要尽快摸清本地各储蓄机构的设置、分布、核算情况,掌握各机构储蓄存款的种类、利息结付方式、结付时间和数额等。要深入储蓄网点了解扣缴税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协商研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三、全力以赴,确保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精心组织,保证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时开征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基层局要迅速做好开征前的准备工作。市局要求,要在10月30日前做好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登记工作,保证不漏掉一户;在10月31日前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证书》、《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发送到每一个扣缴义务人,将宣传资料分发到每一个储蓄网点。各储蓄机构如在10月31日前不能将程序修改完毕,要做好手工扣缴税款的准备。
(二)落实代扣代缴工作,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各储蓄机构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储蓄营业员进行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计税、扣税和缴税的方法、程序,保证及时、足额、正确地代扣代缴税款。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税款的入库工作,按规定报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有关资料。
(三)强化监督检查,促进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各储蓄机构的上级行要督促所属储蓄机构做好代扣代缴工作,要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违规处理办法,定期检查代扣代缴情况;二是税务机关从一开始就要加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的管理,12月7日各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款入库后,要进行一次检查,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罚,直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