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
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发[1999]130号 1999年10月21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8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9]18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扩大内需、刺激经济发展的重要决策,可以引导城乡居民消费和个人投资,扩大内需,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各基层局的领导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领导。为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市局成立了由宋兰局长为组长,栾麟祥、万德利副局长、刘新建总经济师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并由刘新建总经济师靠上抓,具体负责该项工作。各市(区)国税局要迅速行动起来,成立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局领导负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同时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并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的同志具体从事该项工作 ,征管力量薄弱的,要充实人员,确保工作的需要。
二、狠抓培训,加强宣传,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一)狠抓内部培训,加强税法宣传。各基层局一定要加强业务培训,认真组织学习个人所得税有关文件规定,使同志们熟练掌握政策,精通征收管理各环节的工作要求。为督促全体同志自觉学习,市局将把个人所得税作为业务学习考试的重要内容,不仅从事该项工作的同志要学,其他同志也要认真地学习。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各基层局必须高度重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的宣传解释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介,向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使税法精神和税收政策深入人心,让广大纳税人明了有关政策规定,支持税收工作。要按总局统一要求,在11月1日前,将《宣传提纲》在各储蓄网点和人口稠密的城镇、乡村广泛张贴,将总局印制的《宣传卡》分送到各储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