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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
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征[1999]43号 1999年10月26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凡属省局复议审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疑难的复议申请应由省局复议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一、补税金额达500万元(含)以上或者罚款金额达100万元(含)以上的;
  二、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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