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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自来水厂为用户提供水管安装业务取得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自来水厂为用户提供水管安装
业务取得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9]99号 1999年10月18日)


宁德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宁国税政[1999]125号请示收悉。关于霞浦县第一自来水厂为用户用水兼营提供安装水管业务如何征税问题。鉴于自来水厂从事的供水管道安装业务既提供水管、配件等材料,又提供安装业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精神,对霞浦县第一自来水厂为用户用水提供水管安装业务取得收入,应按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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