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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
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
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9]254号、沪劳保保发[1999]83号
1999年10月18日)


  经市政府同意,自1999年7月1日起,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80元。上述费用从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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