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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职工工资性支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级精神卫生防治院和设置简易床位的乡卫生院因医院人员配备比例低于综合性医院,应确定相应的调整系数,高速系数一般按0.5左右掌握(即按核定比例乘调整系数)。
  (3)手术综合工作量按手术费收入(包括麻醉操作费、镇痛操作费、急救监护费等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全部劳务性收费)的30%比例提取其他工资。手术过程中使用的手术特殊设备费和手术特殊材料费应当扣除计算。
  (4)其他医疗业务附加工作量以上收入项目外各种检查、治疗、检验等医疗收费项目的收入,在扣除卫生材料费及收入的20%间接成本后,按15%的比例提取其他工资。
  2、其他工资附加额度
  其他工资附加额度按照医院各项工作综合考核和承担的教学、科研、防保任务完成情况,在核定的其他工资基数额度基础上增加的附加额度。
  (1)一、二级医院按规定设置预防保健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可在上述其他工资基数额度上增加20%幅度内核定附加额度。
  (2)二、三级医院按规定设置教学、科研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可在上述其他工资基数额度上增加10%幅度内核定附加额度。
  (3)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基本工作任务和主要工作目标,对所属医院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后,依据考评成绩可在上述其他工资基数额度上增加20%幅度内核定附加额度。
  (二)其他工资总额的管理要求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核定医院其他工资发放总额时,应结合上年实际分配水平进行综合平衡,并考虑医院等级、功能定位,技术含量、管理水平等因素拉开分配档次。要建立健全对医院的考核制度,在下达各医院基本工作任务和指标时,必须设立若干硬性考核指标,如“总量控制”政策指标(包括统筹公费医疗管理);医疗收费标准执行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规范指标;缩短平均住院日指标;医疗、护理、医技质量指标和督察指标;精神文明建设、规范服务和基础设施达标指标;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发生情况;医院业务收支和成本核算考核指标等。凡达到管理要求的,可按规定提取下达的分配额度,达不到要求或发生弄虚作假行为的,要扣减分配额度,问题严重的要对医院和当事人予以处罚。
  (三)其他工资总额的审批监督
  其他工资基数额度由医院按上述办法预提,医院财务部门应每月编制“其他工资提取额度审批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经批准后的“其他工资提取额度审批表”归入医院财务凭证。全年其他工资核定总额年终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统一审计结算。
  其他工资附加额度由各级卫生局组织年度工作考核后核定。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对市级医院的具体考核指标和实施办法(另订);区县卫生局负责制定对所属医院的具体考核指标和实施办法,并报市卫生局备案。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发现不按规定多提多分其他工资的,必须严肃查处,并在以后下达额度时如数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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