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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职工工资性支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
机构职工工资性支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财社[1999]50号、沪卫财[1999]8号)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各市级医疗机构:
  遵照市委、市府“关于加快上海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为了积极探索建立体现“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和体现医务价值的分配制度,现对本市医疗机构职工工资性支出管理的若干问题,制定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深化医疗机构配套改革,建立起调控有力、运行有序、富有生机的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全面贯彻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发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从理顺医院内部分配机制入手,将医疗服务的数量、质量与职工收入分配紧密联系,将药品收入与职工收入分配彻底脱钩,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医疗行为,加强医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各项科学考核制度,以“质量、效益”为中心,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益。
  二、加强医院工资性支出管理
  医院工资性支出是指按照国家预算科目规定纳入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和其他工资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医院工资性支出全部计入医疗成本和药品成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的开支项目由单位人事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工资的发放总额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按医院实际工作的数量、质量进行核定和管理。从1999年1月1日起,取消以前规定的超额劳务费、业余医疗服务、技术劳务费等各种提成办法,取消按收支结余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的制度。
  三、关于其他工资总额的管理规定
  (一)其他工资总额的核定办法
  其他工资总额由基数额度和附加额度两部分组成。
  1、其他工资基数额度
  其他工资基数额度按照门诊综合工作量、住院综合工作量、手术综合工作量和其他医疗业务附加工作量的一定比例确定。
  (1)门诊综合工作量按挂号费、门诊诊疗费、家庭病床查床费和上门服务费收入40-60%的比例提取其他工资。
  (2)住院综合工作量按普通床位费(不包括经批准的特需病房、干部病房、新建病房等高于普通病房床位费的差价收入)、母婴同室床位费、观察床位费、住院诊疗费、病室治疗费和护理费收入40-60%的比例提取其他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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