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贯彻省九届人大常
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卫生工作审议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9]6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关于贯彻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卫生工作审议意见的报告》已经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中所提出的意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省政府将在今年第四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贯彻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
卫生工作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根据《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印送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卫生工作会议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通知》(陕人发[1999]1号)精神,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积极推进卫生改革,增强卫生事业的活力
(一)积极配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努力推进城镇医疗机构配套改革。
1、在区域卫生规划指导下,合理控制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依据国家有关文件,尽快制订出台《陕西省区域卫生规划指导原则》和《陕西省医疗机构设置指导原则》。以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调整医疗机构的宏观布局和功能定位,兼顾中西医,鼓励医疗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或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加强对城镇医疗机构的人员和大型设备的宏观规划和调控,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效率严重低下的,实行关、停、并、转、迁。
2、以人事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带动分配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全面改革。各医疗机构要因需设岗,以岗定编,实施减员增效,转岗分流。统筹确定内部岗位待遇和分配办法,严格执行各种医疗技术规范和行为标准,努力提高医疗服务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